山西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24  来源:



山西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质量立省、名牌兴晋战略,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提高我省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推动和谐山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努力推进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名牌产品是指山西省境内的企业或组织生产或提供的质量优良,市场占有率高,企业信誉好,经济效益显著,有发展前景,消费者满意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 山西省名牌产品的评价范围主要包括工业类、农业类、服务类产品。

  第四条 山西省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坚持自愿申报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产品(服务)的质量水平和市场评价为主,不实行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山西省名牌产品的推选工作在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牌办)履行山西省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的职能,负责山西省名牌产品推选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

  

  第六条 山西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要求具有以下条件:

  1、产品在省内生产或者组装,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使用、产品批量生产达两年以上,且在省及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质量全部合格;

  2、产品执行标准和实物质量水平在本省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已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品牌知名度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3、实行强制性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相应证书;

  4、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5、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7、符合国家和省节能减排有关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8、企业具备良好的质量信誉;

  9、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得低于所属行业申报条件要求。

  第七条 山西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要求具有以下条件:

  1、产品在省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在省及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质量全部合格;

  2、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质量体系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达到省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3、产品或其包装上有符合质量要求的明确标识,禽畜、水产品和其它类鲜活产品以及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4、有稳定的种植、养殖、加工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两年;

  5、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6、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消费者满意度;

  7、产品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和特色,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8、企业具备良好的质量信誉;

  9、企业销售收入不得低于申报条件要求。

  第八条 山西省名牌产品(服务类)要求具有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劳动职业健康与安全、环保节能、税收等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2、具有鲜明的质量文化和服务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符合创建节约型社会宗旨的服务手段;

  3、建立了有效的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高标准的服务规范和服务保障机制,服务符合规范要求;

  4、有比较鲜明、让服务对象易于接受的服务名称或形象标识,服务内涵丰富;

  5、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体现本行业特色,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精神和社会风貌,在本服务领域内具有明显的示范导向作用,服务质量在省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6、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服务品牌,商标已获注册,并已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高;

  7、近两年来未发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问题;

  8、企业或组织具备良好的质量信誉;

  8、企业或组织的营业额不得低于申报条件要求。

  

  第三章 程序

  

   第九条 山西省名牌产品推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受理山西省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条 申报山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或组织,应按要求填写《山西省名牌产品申报表》并附必要的附件材料,向所在市名牌战略领导机构申报,并由市名牌战略领导机构组织当地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省名牌办。

  第十一条 省名牌办对各市初审合格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建档;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监督抽查、市场调查、消费者评价和专家评审等形式,对申报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和用户满意度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及产品的行业分布情况,从扶持重点产业和优势产品、发展山西地方特色产品、培育潜力产品、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角度出发,确定山西省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对省名牌办提出的山西省名牌产品建议名单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当选的山西省名牌产品以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的名义向全社会公告。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或组织要制订实施名牌战略发展规划,实现规模经济,提高产品(服务)的市场覆盖率。要以市场为导向,研究产品(服务)的发展新趋势,按时调整和改进产品结构和服务品种,不断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水平。

  第十五条 省名牌办要加强对名牌产品的证后监管,建立山西省名牌产品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广泛听取消费者对山西省名牌产品的意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跟踪评价。

   第十六条 山西省名牌产品实行统一图案标志。在有效期内企业或组织可直接在获奖产品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第十七条 山西省名牌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山西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名牌产品称号:

  (一)、企业或组织管理滑坡,产品(服务)质量水平下降,不能保证产品(服务)质量的;

   (二)、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完全属于生产企业责任的;

  (三)、多次发生消费者投诉,确属其产品(服务)提供者责任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环保事故的。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九条 荣获山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由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颁发证书,并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或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创名牌产品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山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或组织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或扩大规模的,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支持,在项目、资金、行政审批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原则上免于省内组织的质量定期检验,有关执法部门要围绕名牌产品组织开展专项打假活动,为名牌产品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新闻媒体、报刊、电视、网络等,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并在指定报刊上集中公布、宣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外,各地区、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不得开展任何对产品或服务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推荐性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有关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督管理。伪造或冒用名牌产品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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