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4  来源: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1]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国发〔1996〕51号)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治市质量奖”是长治市人民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授予的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长治市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长治市质量奖”每3年评一届,每届评出不多于3家获奖企业,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精简机构提高效能,由长治市质量兴市领导组行使“长治市质量奖”管理职能,领导、协调、监督“长治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长治市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六条  长治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长治市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和评审标准;

  (二)受理“长治市质量奖”的申报,组建评审组并组织评审;

  (三)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四)汇总评审结果,提出“长治市质量奖”获奖单位建议名单。

  第七条  “长治市质量奖”评审组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察部门人员组成,报质量兴市领导组审定。

  第八条    各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长治市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培育、推荐和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长治市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具备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资质。

  (二)能够科学、有效地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实现质量改进。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产品实物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全省同行业一流水平。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获得各县(市、区)政府或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六)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环保、安全、卫生等重大事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服务无重大投诉;

  (七)获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质量荣誉的,优先评选。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长治市质量奖”的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六大项,标准总分为1000分。

  设立“政府附加分”100分,分解到市质量兴市领导组成员单位各5~10分,各部门根据所掌握企业或组织的有关情况评出相应分数并充分说明理由,由市质量兴市领导组集体研究确定最终分值,计入总分。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应低于600分,按得分顺序确定获奖建议名单。若全部低于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二条 “长治市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在评选年的一季度发布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如实填写“长治市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交由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组依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和有关中介组织提供的数据信息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单位初选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限内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处理,确定获奖单位建议名单,报市质量兴市领导组。

  第十八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审定获奖单位名单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向当年度获得“长治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授予奖牌和证书,视企业规模和社会贡献大小,给予20-100万元的奖励。“长治市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质量奖的,市政府加倍给予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或组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长治市质量奖”荣誉的,以及获奖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不能保持获奖时条件的,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长治市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承担“长治市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廉洁公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监察部门负责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两届以后。再次获奖的,只授予奖牌和证书,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长治市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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